职学在线

010-8648 6762
服务热线(8:30-18:00)
首页/ 二级造价师/ 工程量减少超 15%,综合单价怎么调?

工程量减少超 15%,综合单价怎么调?

作者:职学在线 2026-01-29 阅读:21 二级造价师
在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中,工程量偏差超过 15% 后的综合单价调整,是发承包双方计价争议的高频焦点。其中,针对 工程量增加超 15%的单价调整,因 “增加部分单价调整” 的规则导向清晰,且计价口径相对统一,争议往往较少;但涉及工程量减少超 15% 的综合单价调整时,由于不同计价规则的调整逻辑存在差异,再加上合同约定的模糊性,极易引发分歧,争议频次显著更高。
如某公开招标项目,工程量清单采用国标 (GB50500-2013 )版,计价采用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(2018 版)》,签订固定单价合同。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优化,该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较合同清单工程量大幅减少,引发结算价款计算争议。

合同清单工程量(Q₀):25000m3
实际完成工程量(Q₁):6500m3
原分部分项合同价(原合价):4000000元
原综合单价(P₀):4000000 ÷ 25000 = 160 元 / m3
调整后综合单价(P₁):按 8.3.4 条第 3 款确定为130元 / m3(结合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浮动率组价得出),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与市场价相近。


承包方要求结算金额:
1.完成工程量:6500× 160元 =1040000元
2.利润损失:(25000-6500)×(160-130)=555000元
3.结算金额:1040000+555000=1635000元

第一种审核思路:

核心依据

国标 GB50500-2013 9.6.2 款:工程量减少 15% 以上时,剩余全量按新单价计算。

具体计算步骤:

实际结算金额(S实际完成工程量(Q× 调整后综合单价(P6500 × 130=845000元。


第二种审核思路:

核心依据: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,按原综合单价。

直接按原投标综合单价(P₀)计算。

实际结算金额(S)=实际完成工程量(Q)×原综合单价(P₀)=6500×160=1040000元。


第三种审核思路:
核心依据,按投标综合单价异常处理。
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(2018 版)》计价中8.3.5款明确:工程量减少 15% 以上时,“减少超过 15% 以内部分的工程量,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;减少超过 15% 以外部分的工程量,按第 8.3.4 条第 3 款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,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”。


具体计算步骤:

1.确定 15% 以内的合理减少工程量(ΔQ₁):
ΔQ₁ = 合同清单工程量 × 15% = 25000 × 15% = 3750m3
2.计算 15% 以内减少部分的扣减金额(C₁):
C₁ = ΔQ₁× 原综合单价(P₀)= 3750 × 160 = 600000 元
3.确定 15% 以外的超额减少工程量(ΔQ₂):
总减少工程量 = 25000 - 6500 = 18500 m3
ΔQ₂ = 总减少工程量 - ΔQ₁ = 18500 - 3750 = 14750 m3
4.计算 15% 以外减少部分的扣减金额(C₂):
C₂ = ΔQ₂× 调整后综合单价(P₁)= 14750× 130≈ 1917500 元
5.计算总扣减金额(C 总):
C 总 = C₁ + C₂ = 600000 + 1917500 = 2517500 元
6.计算实际结算金额(S₁):
S₁ = 原分部分项合同价 - 总扣减金额= 4000000 - 2517500 = 1482500
【简单一点计算公式(结论和上述一样)
25000× 85%× 160-(25000× 85%-6500)× 130=1482500元

上述计价思路各有依据,但核心还是看合同约定 + 地方规则适用。一种贴合浙江 2018 计价规则,15% 内按原单价、超 15% 部分按新单价分段扣减,平衡发承包双方的风险与成本;另一种遵循国标全量重算逻辑,计算更简洁,也是执业考试中的常见口径。